導讀:12月9日晚,中國臺灣女歌手楊丞琳在鄭州演唱會與粉絲互動期間稱:河南人不可以這樣子啦,你們已經有一些名聲哎,你們知道嗎?愛騙人的事情,...
12月9日晚,中國臺灣女歌手楊丞琳在鄭州演唱會與粉絲互動期間稱:“河南人不可以這樣子啦,你們已經有一些名聲哎,你們知道嗎?愛騙人的事情,不要騙我。”這番不當言論,引發眾怒。
12月10日,楊丞琳緊急發微博道歉:“我要為鄭州演唱會上那個冒犯并沒有禮貌的玩笑道歉,對不起。的確是我的不對,我非常愿意也應當接受大家及時的指正和批評。再次跟因為我而受到困擾的人鄭重道歉。”
楊丞琳在公開場合發表涉及河南人的不當言論,是否違規?12月11日,奇聞事件記者就此事采訪了重慶執業律師聶煒昌。他認為:“楊丞琳在演唱會期間發表的言論,涉嫌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營業性演出不得有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情形。按規定,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聶煒昌律師認為,如果楊丞琳的不當言論被相關部門認定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禁止情形,其演藝機構可能會遭到重罰:“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會被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處罰針對的不是藝人本身,而是負責向相關部門申請本次演出的演藝機構。至于演藝機構的損失,可通過與藝人簽訂的演出合同,向藝人進行追償。”
實際上,因藝人發表不當言論、演藝機構被處罰的情況有例可循。根據大連市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平臺2022年11月公布的《對遼寧麥西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營業性演出有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禁止情形的行政處罰》:遼寧麥西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19時30分在博納影城(中央大道店)舉辦了一場脫口秀演出,該場演出扣除成本后收入2549.3元。演出中表演者李波的表演含有調侃上海疫情、辱罵上海人、調侃未成年人的內容,其行為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遼寧麥西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被沒收違法所得2549.3元,并處罰款50000元(違法所得不足6000元的,處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