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哈爾濱一家公司發布關于員工微信的使用管理規定,若發現私聊微信,每次罰款100元/人。哈爾濱市民陳女士(化名)將該公司的的管理通知截...
近日,哈爾濱一家公司發布關于員工微信的使用管理規定,“若發現私聊微信,每次罰款100元/人”。哈爾濱市民陳女士(化名)將該公司的的管理通知截圖發在網上引發關注。有人說“我很想知道私聊微信違反了勞動法的哪條”“公司規章制度也不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也有人分析“侵犯員工隱私權,除非手機是單位發的工作用機”“強行檢查微信就已經違法了”。
10月28日,涉事的哈爾濱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回應奇聞事件記者稱:“目前還沒有人查,只是公司是這么規定的。”
記者從截圖看到,截圖上有“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員工在上班時間只允許通過微信聊工作,不允許私聊”“如果家里人有事就打電話”“每天進行檢查”“若發現私聊,每次罰款100元/人,月累計超過三次以上的,一次罰款500元,月累計超過5次的,給予辭退,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等等文字。
上述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通知里說的微信不是企業微信,而是平時用的個人微信。在工作時間不能聊私人微信,這是公司的規定。”對于檢查員工微信的情況,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沒有人查,那是侵權的,不會那么做的。”
重慶捷恒律師事務所李力律師表示:“手機信息是屬于員工的個人隱私,公司在未經員工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查看。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如果員工對公司造成損失才可以主張賠償,遲到曠工是因為沒有提供勞動而扣減的報酬,也不屬于罰款。另外,用人單位有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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